七台河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2020-02-25 00:00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黑政规〔201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奖补政策,按市、县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七台河中心支行负责)

第二条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市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逐步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七台河中心支行、七台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七台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七台河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七矿分流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失业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创业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上述资金由市“双创”扶持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勃利县政府负责)

第五条 奖补创业载体。加快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区,为创业就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孵化加速+共享工厂”四位一体的创业创新服务。根据入驻实体数量、使用面积、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运营奖励补贴, 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奖补50—7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年奖补30—50万元,2000—5000平方米的每年奖补20—30万元,奖补期3年。(市人社局、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县区政府负责)

第六条 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勃利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市“双创”扶持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八条 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九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创业者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1年内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1年内没有实现成功创业的,按80%比例给予补贴。应结合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和走出去学习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创业资金中支付。(市人社局、财政局、七台河职业技师学院、县区政府负责)

第十条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各单位结合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帮扶对象范围及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兑现。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市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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