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2020-09-21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黑龙江省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12号),市政府通过发放激励资金的形式激励各县(市、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资金来源

省政府年度招商引资激励资金。

第二条 激励原则

市政府严格遵循省招商引资激励原则,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激励,发挥招商引资激励资金最大效用。

第三条 激励依据和标准

按照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金额和增幅,当年有实际到位资金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先后顺序进行激励。实际到位金额为0或增幅为负时,对应内、外资不予激励。

第四条 激励评定

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成激励评定小组,对各县(市、区)年度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综合情况,在保持激励总额不变情况下,对各县(市、区)激励金额进行动态微调,确定激励金额,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县(市、区)。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第五条 激励资金使用范围、管理与监督

(一)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环境建设,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招商部门和团队内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激励等,充分发挥效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

(二)激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三)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附则

(一)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3年(2020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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