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06-17 00:00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以市场主体自律为核心的审批全流程信用监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内涵及其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审批类型

(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内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信用承诺,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审批类型。

1.容缺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2.告知承诺制。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承诺即开工。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4.办照即经营。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5.承诺即换证。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各地、各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公布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本地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在与省级部门标准、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梳理本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及有关部门网站公示。各地要结合实际,于6月30日前梳理形成本地信用承诺事项清单。该清单由本地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本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及有关部门网站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研究细化承诺细则。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直对应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见附件)等格式文本,落实全省统一规范的信用承诺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的规范模版,对已梳理公布的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

(三)明确告知和承诺内容。各部门应在清单梳理过程中,同步编制清单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清单公布后,将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政务服务大厅等网站、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索取。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不得有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制的,书面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已知晓告知的全部事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已符合相关许可条件,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告知、承诺与公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自愿作出信用承诺的,应指导申请人知晓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递交行政机关。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五)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及信用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程序办理。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要依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建立协同核查机制。要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行政机关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对比技术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要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信息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八)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认定”原则,全面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后续监管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信用承诺信息查询服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划转事项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责任边界,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

(九)建立信用档案。各地、各部门应当在本地、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或者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应当及时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依法依规界定信用承诺制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行为“共享即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全面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

(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需要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黑河)网站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的,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要对标先进地区,对接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探索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积极引入成熟经验做法,降低实行信用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有关部门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二)强化沟通交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省级对口部门请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争取工作支持。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大力开展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制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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